國務院新規:6月1日起施行,拖欠款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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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期限做出了明確且嚴格的要求。對于機關、事業單位而言,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時,原則上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 30 日內支付款項。若合同另有約定,付款期限也不得超過60日。這一規定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支付行為設置了清晰的時間界限,有效避免了因付款周期過長而給中小企業帶來的資金壓力。
而針對大型企業,《條例》規定其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需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內支付款項。即便合同另有約定,也必須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且嚴禁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這一修訂有效堵住了此前部分大型企業利用第三方付款條款拖延支付的漏洞,保障了中小企業能更及時地獲得應得款項。
另外,如果交易雙方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條件,《條例》明確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同時,合同雙方需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若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故意拖延檢驗或者驗收,付款期限則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進一步保障了中小企業在交付合格產品或服務后,能及時啟動收款流程,避免因驗收環節拖沓而導致收款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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