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9月15日起,HFC-23不得直接排放
發表于: 來自:生態環境部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于今天(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國須履行《基加利修正案》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
為進一步明確HFC-23履約要求,確保實現履約目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5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氫氟碳化物(HFCs)生產過程中副產的HFC-23不得直接排放。
二、除作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副產HFC-23應采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銷毀技術盡可能銷毀處置。
三、企業應建立HFC-23副產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對HFC-23產生量、銷毀量、儲存量、使用量、銷售量等進行監測和計量,并按有關規定報送數據,具體規定將另行發布。
四、企業應加強HFC-23排放管理,配套HFC-23存儲設施(設備)或采用其他措施,避免在銷毀處置設施出現停車等緊急情況時向大氣直接排放HFC-23。當HFC-23回收、存儲和銷毀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時,應停止相應HCFC-22或HFCs的生產,防止HFC-23直接排放。
五、企業應加強裝置、設備的維護管理,防止HFC-23泄漏和排放,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
六、鼓勵企業開展生產技術革新和升級改造,降低HFC-23副產率,開發推廣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督促和協助企業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切實做好HFC-23排放管理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