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參照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復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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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實施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究竟應參照招標投標法體系還是政府采購法體系的相關規定,是困擾業內采購人員的一大難題,也是業內專業人員的一大爭議熱點。
近日,財政部在《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說明。
明確了三類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工程招標限額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由此可知,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并不屬于招標投標法體系定義的工程范圍,因此即使其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限額標準(施工400萬、貨物200萬、服務100萬),也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明確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外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用的采購方式
但所謂依法不進行招標,并不代表著依法不能進行招標。從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可知,其劃分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和“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即自愿招標)的項目,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招標都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這就意味著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外的項目,采購人也有自愿選擇招標方式的權利。
因此,對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的問題,業內人士持有以下三個觀點: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內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遵循招標投標法體系的要求開展實施。
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人也可以選擇招標方式。采用招標方式開展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后,應遵循招標投標法體系的相關規定。
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人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應遵從政府采購法體系的相關規定開展實施,并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采用詢價方式開展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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