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印發指南支持北方清潔取暖
近日,生態環境部與財政部聯合修訂發布《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5年)》。該指南是在2021年版本的基礎上修訂而成,進一步拓展了資金支持范圍,并對部分支持方向進行了優化調整,為更多生態環境項目提供了精準的資金保障。
在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入庫要求方面,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范圍包括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污染協同控制,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申報入庫的項目類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鍋爐綜合治理、工業污染治理、大氣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相關的項目等。其中:燃煤污染控制以農村散煤治理為重點。鍋爐綜合治理以燃煤鍋爐淘汰、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生物質鍋爐深度治理等為重點。工業污染治理以工業爐窯綜合治理(包括爐窯淘汰、清潔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包括源頭替代、末端治理、無組織排放治理、“綠島”項目建設等)、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潔運輸)等為重點。
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的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可直接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對點多面廣的環境治理內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燃氣鍋爐低氮改造、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打包形成一個整體項目,集中推進。
《新版指南》如下: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5年)》
為優化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精準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美麗中國建設,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
一、實施中央項目儲備制度。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及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未被涉農資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項目,均應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范圍。采用競爭性分配的中央生態環境資金,各地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待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部門開展競爭性評審擇優確定項目后,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
二、統籌謀劃重大項目。省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結合國家及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領域重大工程項目清單,聚焦重點任務和重大環境問題,以系統性、整體性、精準性為原則,統籌謀劃本地區儲備項目布局,有針對性地開展項目儲備。
鼓勵參照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預儲備項目清單編制試點工作做法,建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預儲備制度,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組織地市、區縣重點儲備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支撐作用大、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加強項目謀劃與資金籌措,鼓勵整體立項、一體化推進,避免儲備小散項目,強化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美麗中國建設的精準支撐。
能力建設與調查評估類項目應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制定本省相關能力建設方案和有關調查評估工作方案,按照分批實施的原則,加快推進項目儲備,避免自下而上零散實施,確保實現整體能力和效益提升。
三、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各地按照中央項目儲備庫入庫要求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推進項目立項,編制有關申報材料。應加強項目前期現場勘察和事前論證,重點論證項目必要性、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美麗中國建設的精準性、技術方案先進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建設方案可行性、資金籌措合規性等,夯實項目實施基礎。
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預儲備項目清單編制試點省份,應重點指導地方做實預儲備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夯實項目基礎,提高項目質量。
已入庫項目應加快推進項目初步設計等工作,加強要素保障,推進施工前期工作,在資金下達后加快預算執行。
四、落實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于政府事權類項目,各地應按照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加大地方資金投入力度。不屬于政府事權類項目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不得入庫申請中央財政資金。
五、加強項目儲備庫審核和管理。省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建設規范的入庫審核制度,對申報的項目要嚴格把關,報送前省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信息互通、協商一致,跨年度項目需明確年度預算金額和年度績效目標,確保項目真實必要,建設方案可行,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績效目標合理。對于存在嚴重環保失信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項目三年內不予申請入庫。嚴格執行《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規程》和《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競爭性評審項目申報和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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