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保署更新可接受替代制冷劑名單,制冷行業首當其沖?
近日,美國環保署(EPA)在其“重要新替代品政策”(SNAP)項目下發布第26條最終規則,更新了一系列新的可接受替代制冷劑,以促進環保和減少對臭氧層的破壞。這一政策是《清潔空氣法》(CAA)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減少使用可能破壞臭氧層的物質。
背景
根據《美國創新與制造法案》(AIM Act)的計劃,美國正在逐步淘汰氫氟碳化物(HFCs),并且最近針對在泡沫、氣溶膠以及制冷、空調和熱泵行業中超過40種產品和設備使用的高全球變暖潛能(GWP)HFCs制定了限制措施(2023年10月24日,88 FR 73098)。這些最終規則支持從HFCs向其他替代品的過渡。
第26條最終規則的內容
1.列出10種制冷劑為可接受使用,但須遵守使用條件
2.修改了R-290(丙烷)的使用條件
3.引用了最新版本的UL 60335-2-89、ASHRAE 15-2022和ASHRAE 34-2022
4.免除了在制冷食品加工和分配設備中使用R-290的CAA第608節排放禁令
涵蓋的工業部門
制冷
受影響人群
1.化學品生產商
2.設備制造商
3.使用制冷劑的設備和產品的商業及消費者終端用戶
4.服務技術人員
根據5月28日預發布的內容, SNAP第26條最終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使用條件可接受的替代品
注:
1.對于列為“根據使用條件可接受”的替代品的具體使用條件,請參閱下列注釋。
2.HFC-32、R-454A和R-454B僅可用于批量制冰速率大于每24小時1,000磅冰的獨立式商用制冰機,連續制冰速率大于每24小時1,200磅冰的獨立式商用制冰機,或遠程商用制冰機。
3.HFC-32和R-454B只能用于工業過程制冷冷卻器和直接膨脹工業過程制冷設備,進入蒸發器的流出流體制冷劑溫度小于或等于-30°C。
4.R-454A只能用于工業過程制冷的冷卻器,或進入蒸發器的制冷劑溫度小于或等于-30℃的直接膨脹工業過程制冷設備,制冷劑充注量小于200磅且進入蒸發器的制冷劑溫度高于-30℃的設備。以及在進入蒸發器的制冷劑溫度高于-30℃的葉柵系統的高溫側。
5.R-454A僅可用于制冷劑充注量小于200磅的設備,或用于冷庫、零售食品冷藏超市系統和遠程冷凝裝置的級聯系統的高溫側。
在縮小使用條件范圍下可接受的替代品
注:
1.適用于在本最終規則生效日期后制造的新設備。有關何時仍可遵循UL 563或UL 471,以及何時必須遵循ASHRAE 15和UL 60335-2-89的詳細信息,請參閱最終規則。
點評
EPA的這項更新將影響化學品生產商、設備制造商、使用這些制冷劑的終端用戶以及服務技術人員。此規則將在《聯邦公報》正式發布后的30天內生效,屆時各相關行業需遵守新的規定,以確保符合環保標準,推動行業向環境友好型解決方案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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