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起實施!烏魯木齊新建建筑全部使用熱泵等清潔能源
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由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綜合考慮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結合烏魯木齊市工業企業及居民供暖“煤改氣”“煤改電”工作進程,開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工作。經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研究,發布《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烏政通規〔2024〕1號,以下簡稱《通告》),將于2024年4月10日起全面實施。
《通告》明確了烏魯木齊市禁燃區的范圍、禁燃種類、禁燃要求及各區(縣)人民政府與相關部門的禁燃責任。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以下為通告全文:
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烏政通規〔2024〕1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依據《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自治區“烏—昌—石”區域大氣環境整治2023年行動方案》《烏魯木齊市大氣環境整治2023年行動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范圍
本市禁燃區分為Ⅱ類燃料禁燃區和Ⅲ類燃料禁燃區。
Ⅱ類燃料禁燃區范圍為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米東區化工工業園區(原為三類工業用地區域);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華電新疆紅雁池發電有限公司、華電新疆發電有限公司紅雁池分公司、華電新疆發電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
Ⅲ類燃料禁燃區范圍為除Ⅱ類燃料禁燃區及本通告有效期內持采礦許可證的現有煤礦外,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區界,米東區長山子鎮、柏楊河哈薩克族鄉南界,米東北路,燕新大道;東至繞城高速公路,新疆絲路國際石材產業園、新疆烏魯木齊市智具小鎮(新疆燕新國際家居產業園)工業區東側邊界;南至S101公路,繞城高速公路和天山區南界;西至昌吉市東界。
二、禁燃種類
依據《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確定本市禁燃區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Ⅱ類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錄》中Ⅱ類燃料組合。包括: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類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錄》中Ⅲ類燃料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區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銷售、燃用相應類別的高污染燃料。
(二)Ⅱ類燃料禁燃區范圍內(原為三類工業用地)燃煤鍋爐噸位需滿足單臺出力大于等于65蒸噸/小時,污染物排放達到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用煤需滿足《城市用煤管理規范》(DB6501/T001-2019)規定的標準。
(三)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禁燃責任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對禁燃區內未按規定停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二)市發改、工信、建設、規劃、城管、生態環境、市場監督、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組織各區(縣)開展鍋爐、窯爐、爐灶(含燒烤)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清潔能源改造;督促鋼鐵、水泥等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工作要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禁燃區范圍內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管轄范圍的,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聯防聯控工作要求,參照本通告執行。
(四)禁燃區范圍之外區域,參照本通告執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與有關部門對接,制定清潔能源替代方案,完善清潔能源供應及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新建建筑(含自建房)全部使用清潔能源,對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用3年時間,在轄區政府規定的時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五、本通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烏政通〔2018〕4號)及《關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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