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再訴奧克斯 天價壓縮機專利無效糾紛案目前進展如何?
發表于: 來自:知產財經
7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布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公告,案由為侵犯商業秘密。該案系格力與奧克斯近年來系列糾紛中的最新一條戰線,而雙方此前圍繞一件申請于二十余年前的壓縮機專利所展開的天價專利糾紛,在社會各界的密集關注下,仍在進行之中。
隨著案件進程的深入,格力與奧克斯之間的這起壓縮機專利糾紛又分出了兩條脈絡:一方面是奧克斯針對格力發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另一方面則是格力針對涉案專利發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以及后續的行政糾紛。今年4月23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產法庭第一法庭二審公開審理,并在中國庭審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上進行了庭審直播。盡管目前二審尚未宣判,但對比一審判決與二審庭審過程,仍然能夠發現兩審法院針對涉案專利技術細節的某些共同關注點,從而幫助旁觀者窺得這起焦點案件的未來走向。
案情回顧:你來我往無效糾紛行至關鍵節點
首先簡單回顧梳理本案時間線。1999年8月,美日合資企業東芝開利株式會社在日本申請了一件壓縮機專利,其中國同族專利(CN00811303.3)則申請于200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到期。2018年12月,就在該專利失效前夕,奧克斯將其買下,隨即在短短一個月后便以該專利為基礎,在寧波、南昌、杭州三地法院針對格力提起了侵權訴訟。
期間,格力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請求。2021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做出第5168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2有效,僅宣告其部分無效;格力隨即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案號:(2021)京73行初18560號]認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2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應當予以無效;原審查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審查結論錯誤,予以撤銷,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格力、奧克斯、國家知識產權局三方均提出上訴,該案二審[(2023)最高法知行終37號]于今年4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知產法庭進行了公開審理,目前尚在等待宣判。
回看涉案專利,其包含13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為:
“一種壓縮機,包括:其上連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殼體;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壓縮機構單元;以及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電動機單元,電動機單元包括用于驅動壓縮機構單元的定子和轉子,在電動機單元內形成有用于供自壓縮機構單元排出的氣體通過的氣體通道,并且構成在定子鐵芯的諸槽與電動機單元的定子中的線圈之間的槽隙部分的總面積與氣體通道的整個面積之比被設定為0.3或更大。”
獨立權利要求2為:
“其上連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殼體;設置在所述密封殼體內的壓縮機構單元;以及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電動機單元,所述電動機單元包括用于驅動所述壓縮機構單元的定子和轉子,其特征在于,構成在定子鐵芯的諸槽與所述電動機單元的定子中的線圈之間的、與一槽相關的每個槽隙部分的面積被設定為大于形成在所述壓縮機構單元內、且將高壓氣體排放和通入到所述密封殼體中的一排放口的面積的0.25倍以上。”

爭議之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二審庭審期間,法官與奧克斯方面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即確定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權利要求1、2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對于這一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已明確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審法官明確指出,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提到,當所謂“槽隙部分的總面積與氣體通道的整個面積之比”(以下簡稱“K值”)大于0.6時,電動機的效率將會下降,導致壓縮機性能惡化而不能正常工作,而權利要求1并未限定K值小于0.6,并詢問了奧克斯方面對這一問題的克服方法。奧克斯方面則承認權利要求1并不能獨立解決電動機效率問題,而稱該問題需由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其他手段解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則指出,涉案專利的K值的取值范圍即為其發明點。K值的取值如果過大,將使壓縮機性能失去可靠性,故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8同時將k值限定為0.6以下。但獨立權利要求1中既沒有寫明這一限定,亦不曾通過定子外周切口、轉子與定子之間的氣隙、槽隙部分總面積等變量以確定K值上限。無獨有偶,對于上述權利要求2,即便滿足其“每個槽隙的面積÷每一排放口的面積>0.25”的限定,依然存在當單個槽隙過大時,壓縮機的電動機單元所纏繞的線圈減少導致電動機效率下降的情形。此外,獨立權利要求2并未限定“氣體通道”,即沒有限定其存在定子外周切口,從而可能影響回油效果、降低壓縮機的性能。綜上,獨立權利要求1、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了不能實現本專利的發明目的、不能達到本專利聲稱技術效果的方案,且上述方案無法通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即予排除,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應予無效宣告。
部分業內專家從專利審查的角度補充指出,針對具有較寬數值范圍的獨立權利要求,尤其是缺少上限或下限數值范圍的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考慮到其可能包含不能解決技術問題或者達不到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進而促使申請人補充數值上限或下限,以將該數值范圍縮小到一個合理的區間。
爭議之二:權利要求1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二審庭審期間,法官對涉案專利的K值設定的新穎性提出了質疑,指出在案的現有技術證據已經顯示了K值大于0.3的較大可能性,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在此情況下,應明確涉案專利的K值設定區別于現有技術的證明責任的承擔方。技術調查官則質疑,奧克斯方面在侵權訴訟中主張格力的被訴侵權壓縮機產品因其K值大于0.3而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并以對該產品的測量所得K值作為依據,而未關注產品實現這一K值范圍的技術手段;但在行政訴訟中,奧克斯方面又主張其僅通過增大槽隙部分的面積來實現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而排除了增加鐵芯槽的數量等實現方式。技術調查官當庭要求奧克斯方面對這一矛盾做出解釋。
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或創造性問題,一審判決基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決定對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認定有誤的判斷,指出原審查決定認為使用公開證據中的分布卷繞式電動機單元的壓縮機不屬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認定有誤(詳后),并予以糾正。
業內專家則表示,即便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寫明K值上限為0.6,這樣的數值范圍相對于背景技術部分寫明的K值(0.1左右)來說還是過大。據稱,涉案專利在日本的同族專利的授權文本中,就沒有與中國同族專利權利要求1或從屬權利要求8相當的權利要求,這很有可能是因為該專利在日本進行審查時,審查員發現了影響其新穎性或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所致。
爭議之三:如何認定涉案專利涉及的壓縮機中電動機單元的類型?
二審庭審期間,針對涉案專利所涉及的壓縮機中電動機單元類型,法官指出,涉案專利中除了權利要求10提到集中卷外,其他部分沒有任何文字明確提到集中卷或者分布卷,本專利記載可以通過減少線圈解決相應的問題,而集中卷繞式和分布卷繞式都會因為線圈較少導致效率降低;奧克斯方面強調,對于分布卷繞式電動機單元不能通過改變槽隙部分的面積來解決技術問題,奧克斯方面需對這一主張提供依據,并解釋這一主張與格力方面在無效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之間的矛盾。同時,法官也對集中卷繞式與分布卷繞式電動機單元的定子的槽數是否必然有明顯區別提出了疑問。
對于上述問題,一審判決也已作出了明確認定。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的文字記載并沒有限定電動機單元的類型,且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其技術改進方式不僅僅在于改變發電機線圈的卷繞方式,還可以通過增加分布卷繞式電動機單元的槽隙面積來實現發明目的。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集中卷繞型電動機單元的壓縮機,也包括分布卷繞式電動機單元的壓縮機,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決定中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中的壓縮機不包括分布卷繞型電動機單元的認定有誤。
與此同時,也有業內專家指出,如果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壓縮機僅是集中卷繞型電動機單元,那么只需在權利要求1中寫明為集中卷繞型即可,無需在從屬權利要求10中明確。此外,為清楚限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即便通過說明書能分析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中所暗示的技術特征,申請人也應當在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中寫明,以清楚地限定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避免造成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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