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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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近日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82條。
根據該條例,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費用。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標準和時間。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招標人發售紙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取費用。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招標人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外部專業人員。招標人代表應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投標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2.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印;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標人的電子文檔;
5.不同投標人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
7.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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