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文:9月起,投標報名、保證金全部取消
發表于: 來自:政府采購信息網、中國政府采購報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招投標”法律規定中,并沒有規定投標報名環節,也就是說投標報名只是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操作習慣而已。近年來,工程招投標領域改革不斷深化。不論是取消投標報名,還是各地陸續明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不難看出,招投標改革已是大勢所趨,未來或將有更多地方跟進。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印發《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再次強調:
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國辦函〔2019〕41號)文件就曾提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也明確規定: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目前,各地已陸續發文明確取消“投標報名”:

31省市關于投標保證金政策匯總

投標保證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01、早在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按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根據《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廈門、云南、浙江等地紛紛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約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投標銀行保函、綜合保險等。
02、2018年7月2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目的是要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03、2019年,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正式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04、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六方面20條具體舉措,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其中多項與公共資源交易密切相關。
《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圍繞工程建設、教育、醫療、體育等領域,集中清理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企業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列出臺賬并逐項明確解決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實施意見》還要求降低小微企業等經營成本。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可見,保證金將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推廣使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擔保公司保函等擔保方式,逐步實現多元化保證”。
與保證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業交納少量的擔保費用,不需要占用企業大量的資金,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多方利益關系,實際效果如何還需通過實踐進一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