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表于: 來自:財政部
6月30日,國家財政部網站發布“財政部關于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190號文件。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0-2024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使用專項資金對“十三五”期間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給予獎勵,采用據實結算方式,按照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標準為東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
以河流為單元的給予獎勵資金不得超過總投資(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的50%。
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勵,按照“多贈多補”的原則分配。
此外,財政部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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